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8327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1960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1967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新桥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1432T。
法定代表人:宋海涛,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开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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