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11595号
原告:重庆国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75号4幢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5709022Q。
法定代表人:程党果,总经理。
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桥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143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国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国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10.05元,由原告重庆国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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