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温馨雅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资阳市东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6030号

原告:四川省**雅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晶鑫街一巷14号楼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842199961。

法定代表人:蒋志德,董事长。

被告:资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车苑小区A区18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842179825。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

原告四川省**雅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雅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雅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 雪

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

人民陪审员  于 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