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6030号
原告:四川省**雅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晶鑫街一巷14号楼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842199961。
法定代表人:蒋志德,董事长。
被告:资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车苑小区A区18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842179825。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
原告四川省**雅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雅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雅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 雪
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
人民陪审员 于 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