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财保1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系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龙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
法定代表人:赵德全。
第三人:四川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193479。
法定代表人:谭昌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四川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四川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享有的工程款59530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四川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渝0114执保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享有的工程款5953000元予以冻结。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5破申6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受理对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郎卓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石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