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117号
申请人:四川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5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193479。
法定代表人:谭昌美。
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LM-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UQ869X。
法定代表人:李清军。
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产项目部,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14号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92JHW97。
负责人:陈伟生。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04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产项目部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产项目部名下所有的价值890305.28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890305.28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伍能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