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4财保1049号
申请人:四川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5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193479。
法定代表人:谭昌美。
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LM-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UQ869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产项目部,营业场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14号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92JHW97。
负责人:***。
申请人四川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产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890305.2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产项目部名下所有的价值890305.28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890305.28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刘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