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民终1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威家夼路附5-1号2楼。
法定代表人:刘炜,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向阳,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政,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大义路以北、疏港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李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传,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壮,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沈桂联,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威海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向阳、张政、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3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威海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上诉人威海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忠民
审判员 黄跃江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