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恢72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戚家夼路。
法定代表人:刘炜,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收到全部款项,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7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