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执保581号
申请人:威海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戚家夼路—附5-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6408835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新兴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44945888。
法定代表人:**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威海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名下账户资金:1.农业银行钢城支行,账号:6803********;2.莱商银行钢城支行,账号:0000********;3.莱商银行汇隆支行,账号:0000********;4.莱商银行钢花支行,账号:0000********;5.建设银行济南天桥支行,账号:3700********;6.建设银行寿光支行,账号:3700********;7.建设银行鑫兴支行,账号:3705********;8.齐鲁银行高新支行,账号:8661********;9.莱芜农商银行汇源分理处,账号:2650********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000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0000000元。申请人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娄 青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