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邛崃市桑园镇正堂彩瓦厂、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邛崃市人民法院结案说明
(2021)川0183民初3671号
原告:邛崃市桑园镇正堂彩瓦厂,住所地:邛崃市桑园镇艾和村十一组。
经营者:李正云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峰四川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林四川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少陵路281号蜀馨苑A区
法定代表人:黄存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富东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邛崃市人民政府高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高埂街道民主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蓉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颖,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琅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了上列原、被告与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与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准许原告邛崃市桑园正堂彩瓦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邛崃市桑园镇正堂彩瓦厂负担。
故此结案说明。
审判员  钟兴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阎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