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21民初296号
原告: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43.01元,减半收取计11,521.5元,由原告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减免)。
审 判 长 次   卓   嘎
审 判 员     尼玛贡吉
人民陪审员     其美罗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赤列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