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民申1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少陵路**蜀馨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9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住青海省祁连县/div>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祎财,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藏族,住,住青海省海晏县/div>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青海省海晏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祎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2民终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铁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