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04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恒太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睿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恒太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绵阳睿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恒太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绵阳睿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288558元(执行费151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