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1216号
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西陵村**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0MA6B1XYF2D。
经营者:叶太全,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芳,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鹏,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广元市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川浙合作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6899333797。
法定代表人:毛彭君。
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广元市甬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55元,由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顺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