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凉山州鸿森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朗学幼儿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2625号

原告: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西昌市航天大道东延线鹭洲威尼斯半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13400MA2H5DB99。

法定代表人:任赵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知政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州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住西昌市南街**新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570727455R。

法定代表人:吉克达拉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柏秀,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朗学幼儿园有限公司,现,现住西昌市小庙乡**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7QJ7Y0E。

法定代表人:吉克达拉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连么色列,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孙国忠,男,汉族,现,现住四川省西昌市/div>

第三人:马菌,男,汉族,现,现住四川省西昌市/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戈轲,女,汉族,现,现住四川省西昌市马菌女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州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朗学幼儿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孙国忠、马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以调整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44.00元,减半收取计40722.00元,由原告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