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2820号
原告: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龙眼井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708036E。
法定代表人:任赵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系四川知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708036E。
法定代表人:刘力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民,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褀,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9WN95。
法定代表人:肖明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世禄,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3月1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由原告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同意免交。
审判员 马 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良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