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龙眼井街**。。
法定代表人:任赵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昆仑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
法定代表人:阴祖望,系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科昆仑实业(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我院已经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查控及线下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