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6号1栋2楼。
法定代表人:刘力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龙眼井街2号。
法定代表人:任赵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明富,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合谊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谊地产有限公司以“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谊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谊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42.00元,减半收取10671.00元,由上诉人合谊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庆华
审判员 陈慧玲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雪梅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