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2民初1304号
原告:福建正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2幢2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5449427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2-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04XO。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福建省燕宁顺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列屿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仰代码9135062205611810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正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燕宁顺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正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正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