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2民初1662号
原告:盐城市广域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643203846,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环保产业园光伏路98号(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04X0,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2-B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广域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市广域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市广域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广域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元,依法减半收取941.5元,由原告盐城市广域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