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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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3执97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晟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新殿5-11-0-3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DCETQ3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2-B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04X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晟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703民初213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03执9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