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493号
原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号东广场1-10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98758839K。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生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A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5828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2-B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04X0。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3年10月27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