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9民初493号 原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号东广场1-10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98758839K。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生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A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5828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2-B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04X0。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3年10月27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