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427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04X0,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2-B号楼。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4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