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427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6383730L,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科技开发区一期三号南路1号办公楼整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04X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2-B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427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