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263号
原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赵周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成园园、人民陪审员李玉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周锋
审 判 员 成园园
人民陪审员 李玉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宇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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