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通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屹光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财保38号
申请人:四川省通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2607R88。
法定代表人:秦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贤国,四川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屹光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梁家坝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同心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7N8FW9E。
法定代表人:张晨杰。
申请人四川省通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屹光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的存款【帐号5105××××0676-1】5855121.21元予以冻结,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6503xxxx59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通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屹光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的存款【帐号5105××××0676-1】5855121.2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通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