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9民初693号
原告:**,男,汉族,汉族,住旬邑县。
被告:四川省某公司
住所地:大英县法定代表人:秦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6月30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周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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