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232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大英县蓬莱镇蓬乐街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26117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告:四川省通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2607R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