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一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河南一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庆,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表人***,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一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一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拥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