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5民初87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欧科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制造园区园泰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操场城西街**怡和园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谢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欧科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2020年4月13日被告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立案受理。2020年9月24日原告山西欧科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以原告尚欠付被告工程款252472元并在被告将发票开齐后一次性支付的一致协议,遂双方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西欧科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216元,减半收取计14608元,由原告山西欧科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2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振宇
人民陪审员 常翠芳
人民陪审员 徐贵仁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海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