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朗惠时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202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朗惠时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07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操场城西街255号怡和园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朗惠时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三十六万七千九百二十五元五角一分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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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