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川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1801号
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尚武镇自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8元,减半收取2079元,由原告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