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某某支行、威海林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保53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镇。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林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申请人:***,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行与被申请人威海林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保全,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查封被申请人二、三名下位于威海市××村××号××、威海市××路××号××和威海市××路××号××不动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