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27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安,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敏,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29676Y,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劲松,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沙沙,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7091391499,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1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08元,本院免收。

审 判 长  张 蛟

人民陪审员  王月珍

人民陪审员  蒲镜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泞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