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59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林空,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11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杨坤渝,男,汉族,1986年9月12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王敏珍,女,汉族,1964年12月20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巴中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巴人广场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通江县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王家巷**/div>

法定代表人王敏珍。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杨坤渝、王敏珍、巴中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9304305.99元及利息,执行费96704元。

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杨坤渝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杨坤渝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21楼2102号房屋、查封被执行人王敏珍名下位于成都市××新区××镇××道××段××号××号××社区××栋××层房屋,但上述房屋均被他人设立大额抵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被执行人通江县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广场新世纪商城内91个商铺,但标的物暂不明确,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Y1××××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杨坤渝名下车牌号为川AS××××车辆,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但账户内仅有少量余额,远不足以清偿债务。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彭雪东

执行员  张兆丰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