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1执保15号
申请保全人:通江县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54115532Q。
法定代表人:周海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伏波,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7日,住成都市温江区,通江县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1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7091391499。
法定代表人:杨怀平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通江县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通江县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并对其账户内120万元资金予以冻结,本院作出了(2022)川1921民初1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民事裁定书。并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2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江县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2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