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7091391499。
法定代表人:杨怀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佩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巴中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巴人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52334599P。
法定代表人:杨怀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佩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江县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巴人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52334599P。
法定代表人:王敏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佩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怀平,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王敏珍,女,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中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怀平、王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和据以执行的本院(2019)川1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99,99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2月2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为1,658,674.55元;自2019年2月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39,999,9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7%计算;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差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38%计算);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执行费。各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案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川11执恢13号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完全相同,为利于案件执行,上述两案控制的财产一并在(2021)川11执恢13号案中处置。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10时至2021年10月29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巴中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巴中市〔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6)巴中市市不动产权第0××5号,巴市国用(2006)第4189号〕,被执行人通江县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宕梁小区蜀丰苑A栋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现新编门牌号为: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215号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房屋、构筑物、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巴中市市不动产权第0××5号、第0××6号、第0××7号〕以及位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的房屋及构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通房权证诺江镇字第1××2号〕,被执行人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现新编门牌号为: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181号、183号、177号)房屋及构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通房权证通江字第2××3号、2××5号、2××4号〕进行了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表示同意暂不进行变卖,且暂不处置冻结的巴中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9%的股权。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其它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中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怀平、王敏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院已依法分别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王 永 红
审判员 刘 永 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玛赫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