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鑫田建筑有限公司

荣成市鑫田建筑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民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鑫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乐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鑫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的书面催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秀艳
代理审判员*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