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巍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财保82号

申请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699198486J)。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鸭浮村花。

法定代表人:赖成昭,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敏,系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系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7156808C)。

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三街236号4栋2单元5楼10号。

法定代表人:魏泽华。

申请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茶店子支行银行账户(账号:4402××××7459)内存款人民币105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提交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PZDM202151080000000056)在人民币1050000.00元限额内作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茶店子支行银行账户(账号:4402××××7459)内存款人民币105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袁平

书 记 员 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