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
法定代表人:魏泽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在执行(2020)川08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成仲案字第760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晋晖
审判员 杨 陈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