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新力光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执保1600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力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海亭社区奥士达路4号奥士达大厦B栋三层A3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15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宗仁怀,职务不详。
申请人汤国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力光源有限公司、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29765.9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429765.95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力光源有限公司、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29765.9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