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71执异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东灵,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2幢。
负责人:高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15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宗仁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晓琴,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光源公司)、**、杨晓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于2022年4月11日对本院拍卖其持有的新力光源公司12.87%股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1.涉案股权起拍价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已严重过期,不能作为拍卖价格的参考依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99条之规定,拍卖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按重新评估的价格进行拍卖。2.过期的评估报告及确定的股权价值过低,无法反映股权当前客观真实价值。同时,评估拍卖程序中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本次拍卖程序应终止。请求撤回本院(2022)川71执恢35号竞买公告,停止对**持有新力光源公司12.87%股权的网络拍卖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成都分行称,1.股权价值评估过低,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2.评估报告出具后,执行法院已于2020年3月20日挂网拍卖。拍卖过程中,因新力光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暂停拍卖。因此,涉案股权在有效期内挂网拍卖并未过期。3.司法拍卖过程中,评估报告仅作为起拍参考价。综上,请求驳回**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新力光源公司称,没有意见,且新力光源持有川能光源的股权价值评估也过低。
被执行人杨晓琴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上海银行成都分行依据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出具的(2018)川成证执字第19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川71执7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持有的新力光源公司12.87%股权,并委托四川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持有的新力光源公司12.87%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四川万信资评报(2019)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上面载明: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3月31日,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壹年。因上述股权暂不具备拍卖条件,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上海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以(2020)川71执恢6号案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对**持有的新力光源公司12.87%股权公开拍卖。**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暂停拍卖。因新力光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上海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以(2022)川71执恢35号案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对**持有的新力光源公司12.87%股权公开拍卖。
另查明,**于2020年4月16日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其持有新力光源公司12.87%股权的网络拍卖程序,重新对涉案股权进行评估。本院受理后作出(2020)川71执异20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川执复165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20)川71执异20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99条第一款“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进入拍卖程序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后续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拍卖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按重新评估的价格进行拍卖”之规定,评估报告是否超过有效期限的判断节点时间为进入拍卖程序的时间,即拍卖公告发布的时间就是进入拍卖程序的时间。进入拍卖程序时评估报告没有超过有效期,之后的处置过程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至于拍卖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按重新评估的价格进行拍卖问题,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评估价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仍以原评估报告确定保留价。本案中,四川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股权作出的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涉案股权的第一次拍卖公告进入拍卖程序,并未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故之后该评估报告不影响本院对涉案股权中止后重新拍卖程序的进行。**主张重新评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近两年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该评估报告对涉案股权的估值与市场价值存在明显偏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主张重新评估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提出评估拍卖程序中送达问题,本院(2020)川71执异20号执行裁定就该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并驳回异议请求,现**再次就该问题提出异议,属于重复主张。
综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甯一
审 判 员 凡维佳
审 判 员 汪 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桂蓉
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