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21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繁峙县。
法定代表人武元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墙框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墙框堡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繁峙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墙框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省繁峙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墙框堡村村民委员工程款416030元,执行费6140元,上述款项共计4221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墙框堡村村民委员会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南商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