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繁峙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繁峙县繁城镇府新街**。
法定代表人:武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村/div>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山西省繁峙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4民初2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山西省繁峙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二、指令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为了方便承揽工程施工、结算等,我公司有两枚印章启动,一枚为起诉状等上的印章,另一枚为营业执照、开户行***、企业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上的印章,两枚印章均为我公司印章,我公司均认可。一审法院以起诉状等上的印章与营业执照、开户行***、企业资质证等上的印章不一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云冈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山西省繁峙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上加盖的公司印章虽与其营业执照、开户***等之上加盖的印章不一致,但山西省繁峙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二审中出具证明称上述两枚公司均系其公司印章,均表示认可,在合同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村民委员会对此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一审裁定却以山西省繁峙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起诉状上加盖的公司印章与其营业执照、开户***等之上加盖的印章不一致为由即驳回山西省繁峙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山西省繁峙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4民初241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 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