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379号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4553460146D。
法定代表人:陶用权,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联邦财富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707058469。
法定代表人:郭付珍。
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2020)川0304执保337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6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121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337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6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唐 诚
书 记 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