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2772号之一
原告: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新区城管委会武科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号楼1座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利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敏,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经纬,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28日,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德阳绿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贺兰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生,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广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象山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崔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天剑,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日,住广元市元坝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绿城管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广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6300元,由原告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小宁
人民陪审员  王成义
人民陪审员  韦 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蒲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