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293号
原告:四川***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友谊路4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2N4TD7D。
法定代表人:李季,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松,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号楼1座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707058469。
法定代表人:郭付珍。
四川***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焱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