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湛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7510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四川闻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运输站。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谢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