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监1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中大君悦广场****。

法定代表人:郭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虎,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路**。

法定代表人:万雨晴,执行董事兼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凡,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川01民终55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魏图强

审 判 员 朱圣镖

审 判 员 谢 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佳琴

书 记 员 何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