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执保60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蜀通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木里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蜀通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木里分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蜀通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蜀通轻钢房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木里分公司名下价值2762285.17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线索: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木里分公司,账号22×××8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里支行扎昌分理处);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四川雅地德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62285.1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书记员 母莉秀